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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收取定金后不履约,租客诉至法院索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房东收取定金后不履约,租客诉至法院索违约金

  法院:应双倍返还定金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支丁丁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做生意就是要讲诚信。房屋出租事宜也是如此,已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就应切实履行。若收取他人定金后,又反悔,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回顾

  杨某某、郑某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份,载明郑某某将店铺转租给杨某某使用,转租费用总价5万元;如果由于郑某某原因导致转让中止,郑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杨某某支付双倍转让费作为违约金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杨某某依约向郑某某支付定金1万元。之后,郑某某却拒不腾空案涉店铺,及配合杨某某与某商场办理转租手续,导致《店铺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郑某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返还店铺转让定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诉讼过程中,郑某某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含已收取的杨某某定金1万元),但杨某某不予认可,认为对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

  法院审理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某依约交付定金1万元给郑某某,郑某某亦应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腾空案涉店铺,并配合杨某某办理案涉商铺的相关转让手续。郑某某在收取杨某某定金后,却未履行前述合同义务,导致杨某某利益受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根据案涉《店铺转让协议》的约定,若郑某某违约,则郑某某应向杨某某支付双倍转让费作为违约金,但该金额明显高于杨某某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结合案涉《店铺转让协议》履行的情况、郑某某过错程度、杨某某所受损失及兼顾公平原则等因素,法院确定郑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以郑某某实际收取杨某某的定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定金的双倍返还给杨某某,即以2万元的数额来计算违约金。

  由此,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郑某某支付杨某某违约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该法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在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应保持审慎态度,就相关事项、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保障合同事项的顺利完成;在合同订立后则应切实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614/43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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