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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产的继承涉及四代人、30位继承人,问题长达25年悬而未决。近日,广州公证处办结这样一起继承公证案件。
家住白云区的邓某于1998年去世,其配偶王某2013年去世,夫妇二人留有一处房产,他们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邓某的父母生育了包括邓某在内四名子女,邓某父亲先于其去世,邓某母亲后于其去世,于2005年去世(去世时已90岁),而邓某的遗产尚未分割。
邓某母亲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按照规定,邓某母亲从儿子邓某处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子女合计四人继承,也就是说,这套房屋邓某的子女和邓某的兄弟姐妹皆有权继承。
邓某的兄弟姐妹其中又有3人已去世,去世时间有先于邓某之母、也有后于邓某之母,这3人中又有1人所生育的2名子女去世。本来简单关系的遗产继承,因久拖不处理,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
“牵扯到四代人,30位直系或旁系亲属,从24岁到103岁,年龄跨度近80岁,要联系到每个当事人一一询问,作询问记录,签署法律文书,走访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居委会等单位和多名证人,工作量非常大。”该案件的经办公证员说。
上述继承人当中有和邓某子女存在别扭的,配合办理继承手续的意愿不明确。经办公证员在办理此继承案件过程中,担负起了调解员职责,释法说理,阐明如果因财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不但周期较长,还可能致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公证员的调解劝导下,当事人情绪慢慢平复,敞开心扉说出了压在心底的话。公证员对各方进行多次劝导,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并根据各方想法和担忧,与当事人商讨提出解决方案。
整个过程,既有调解以情动人,又有公证以法服人,使财产继承矛盾化解在诉讼前端。经过三个月的努力,公证员巧解困扰邓氏家族长达25年的心结和搁置的房屋继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提高调解效率,增强公证公信力。“公证不但让房屋顺利继承过户,更重要的是原本有矛盾的亲戚重归于好。”邓某之子在拿到公证书时感慨地说。
【法律科普】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