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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生活的徐哥和徐妹是亲兄妹,由于徐妹患有肢体残疾,一直尚未结婚也无子女。根据徐父徐母临终前的嘱托,徐哥一直照顾着徐妹的生活起居饮食、看病医疗等。为了保障徐妹的生活,徐父徐母还用徐妹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产。可惜好景不长,徐哥不久因病去世。
徐哥去世后,徐哥的女儿徐欣(化名)一直替爸爸照顾徐妹。徐欣承担了做饭、照顾、护理的工作。在徐妹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时,为了方便照顾,徐欣还和徐妹同吃同住,直到徐妹去世。
徐妹生前有一些银行存款及一套房产,但是,徐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徐妹生前未婚无子女,也没收养、抱养小孩。徐妹只有唯一的哥哥,也先于其死亡。这意味着徐妹已经没有了法定继承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面对此种情况,徐妹的遗产真的无人能继承了吗?
带着疑惑的徐欣来到广州市黄埔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处通过了解得知,徐妹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过任何财产。公证员告诉徐欣,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作出比之前更加详细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徐哥虽然先于徐妹死亡,但作为徐哥女儿的徐欣依法享有继承权。
于是,徐欣向黄埔公证处提出了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经办公证员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
法律科普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较于原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作出了比之前更加周全的规定,突破了晚辈直系血亲关系的限制,以代位继承的方式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继承人资格,以防止私人财产变成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大限度保护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自由和继承人继承权,为遗产继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