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收买、拐骗儿童是为了给我养老。我带大了两个孩子,没有虐待过他们,请法庭少判我两年……”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称。
一直以来,拐卖儿童都是让人深恶痛绝的罪行之一。每个被拐孩子的身后,是一个幸福美满家庭的破碎。虽然国家对拐卖行为绝不姑息,却仍然阻止不了人贩子的猖獗。那么,对于这起拐骗儿童案,法官又是怎么判决的呢?
案情 离婚后收买、拐骗两名女孩
今年50岁的王某是云南省宣威市某乡镇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她与丈夫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女儿4岁时,王某与丈夫离婚,到城区打工为生,女儿由前夫抚养。
2008年3月,王某在宣威城区从其妹夫凡某手中购买了一名被拐的两岁女童;2013年2月,王某在宣威市某商场附近将与监护人走失的一名3岁女童骗走。王某给两名女童另取名字,并一直带在身边抚养。
2015年,王某带着其收买和拐骗来的两名女孩改嫁到原所在乡镇。今年2月,王某到当地派出所为被拐骗的女孩落户时,案发被查获。
经比对,公安机关找到了两名女孩的亲生父母,两个孩子的家庭一直没有放弃过寻找孩子,现两名女孩已回到原生家庭生活。经查,王某在带着两名女孩生活期间没有虐待行为。
判决 数罪并罚获刑五年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王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抚养被拐卖的儿童期间没有虐待行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王某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未虐待被拐儿童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从轻处罚;按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问及王某收买及拐骗儿童的目的是什么时,她说是为了将来给自己养老,并痛哭流涕地表示,两个孩子已经被亲生父母带回去了,前夫也不要她了,她身体不好,不知道还能活多久,希望法庭少判她几年。
王某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其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的巨大痛苦,她的行为让两名孩子失去了最好的成长和教育机会,对孩子的一生造成了很大影响。希望王某经过五年的改造教育,能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