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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流水达1亿余元!世界杯期间,四川泸州警方抓获一赌球团伙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万众瞩目的“世界杯”正如火如荼的进行,4年一度的精彩赛事,吸引了无数球迷关注,大多数球迷都能做到理性克制观赛,但有少部分人却带着投机心理“入手”世界杯,把一场饕餮盛宴看成了“世界悲”。

  

  近日,四川泸州纳溪警方掌握线索,在泸州、成都等地有一团伙正组织人员通过网络进行赌球。

  

  经多警种密切配合,泸州警方进一步掌握了该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自今年“世界杯”开赛,郑某、林某、余某、李某合谋通过境外赌博网站开设平台账号,在泸州、成都、重庆、广东等地发展下级代理,接受大量赌客进行投注赌博,从而获取赌博网站返点。

  

  收网行动当晚,泸州警方出动70余名警力,对泸州、成都、重庆范围内的嫌疑人进行集中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参与赌球人员60余人,扣押涉案资金数百万元。通过前期审讯查明,该团伙以郑某4人为首,发展二级代理人员50余人,参赌人员上千人,涉案流水1亿余元。

  

  目前,纳溪警方已对2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数十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莫从球迷变赌徒

  莫把球场当赌场

  莫让世界杯成了“世界悲”

  警方提示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均不被法律所允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的司法手段予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9/2022-12/06/content_126968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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