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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灶房、沿街的门店内,居然有黑加油站点在贩卖汽、柴油。危险化学品想卖就卖?那可“油”不得你。
12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起危险作业罪案,被告人陈某、姚某因非法储存、零售汽柴油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汽柴油等物品予以没收。
该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实施以来,庆阳市首次以危险作业罪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陈某在镇原西部某乡镇做农资生意,该乡镇街道没有加油站,前来购买化肥的群众时常出现车辆燃油不足的情形。察觉这一商机后,陈某在一废弃灶房里私设加油站点,并从彭阳、镇原等地加油站购进汽油、柴油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陈某共销售汽油10桶约1600公斤,销售柴油10桶约1600公斤,获利1600元。
无独有偶,姚某发现镇原北部某乡镇及本村街道均无加油站,附近村民三轮车、摩托车及收割机等加油不便,擅自在该村一沿街门面房里私设加油站点,并从其他加油站购得汽油、柴油存放于其内,以每公斤加价0.5-1.0元出售。
自2021年3月至案发,姚某向外销售汽油5桶约113.5公斤,获利110余元。
经勘查,陈、姚两人的加油站点,均设立在商铺、学校、住宅等人员活动较密集区域,存在重大的不安全隐患和现实危险。
相关专业机构对两案中现场所处位置及现场储有成品油现实危险性进行了评估,认为属于高度危险,存在较大风险,发生火灾可能性非常大,事故可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姚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镇原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汽油是危险化学品,要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才能买卖、运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