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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复议。如果仍不服,《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进一步的救济途径,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仍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反映的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中明确了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的权利,且均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