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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满四周年。良庆法院作为全国家事审判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构建更为完备的家暴受害者救助体系。一是联合南宁市救助管理站、良庆区民政局、良庆区妇联共同设立广西首个反家暴庇护中心——良庆区反家暴庇护中心,为家暴受害人提供紧急庇护,向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诉讼指引,目前已经升级为南宁市反家暴庇护中心;二是重点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案由,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制定统一的“民保令”案号,四年来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份,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暴受害人提供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设立涉家暴案件快速立案绿色通道,妥善审理涉家暴案件,依法认定家暴事实,切实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广泛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社区、街道、乡镇,以及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1】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
——冼某诉凌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如果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
冼某与凌某结婚10年,育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5岁的儿子。因冼某夜晚卖糖水甜品或者与他人散步回家较晚,凌某怀疑其在外边有第三者,遂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6月,冼某起诉请求与凌某离婚,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并要求凌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冼某辛苦持家,晚上要出去卖糖水甜品,而凌某却怀疑其在外有第三者,但并无证据能予以证实冼某有第三者。凌某因此而多次对冼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亦对冼某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遂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冼某抚养,儿子由凌某抚养,凌某赔偿冼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2】
病历及报警记录可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家暴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并到医院就诊确认伤情,并保留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时,病历和报警记录可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之一。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张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至今已20余年,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多次在家里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5月,因怀疑陈某某有外遇,张某某将陈某某手机砸了,并殴打陈某某;2015年5月,因睡觉时陈某某起床关风扇,张某某当即动手打人;2017年10月,陈某某与张某某谈论离婚事宜,因其不同意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再次被张某某殴打。2019年5月,陈某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遭到家暴,提交了之前三次被家暴后的医院病历记录、伤情照片、派出所报警记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某提供了病历和报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张某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式四份,分别送达给家暴受害者本人、家暴施暴者、当事人居住地派出所、当事人所在社区。通过这样的方式,既震慑施暴者,让其知道违反保护令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的后果,又方便公安机关、居(村)委会协助执行该保护令。
【案例3】
家暴受害者除可申请禁止家暴外,还可申请禁止骚扰家人并责令迁出住所
——陈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身安全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黄某于2018年6月用菜刀将其割伤,有病历材料及派出所受案回执、鉴定文书为证。2019年1月,黄某实施第二次家庭暴力,向陈某摔水壶及保温杯。2019年3月,黄某向陈某砸衣架,实施第三次家庭暴力。此外,黄某还多次恐吓、威胁陈某及其共同居住的家人。现黄某出差在外,因其随时有可能从外地回到陈某及其家人居住的家中,再次对他们造成伤害。故陈某在准备材料起诉离婚前,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不仅对妻子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还对陈某的家人进行恐吓与威胁,若其继续与陈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可能会再次对陈某及家人实施家暴,造成更大伤害。故而出具保护令,除了禁止黄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外,还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并责令黄某迁出陈某住所。
【案例4】
离婚上诉期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无论是否起诉离婚,无论诉讼前后,均可申请。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起诉王某(女)要求离婚。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探视、财产分割等进行了处理。判决作出后,李某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判决结果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李某认为,法院之所以没有判房子归自己,是因为房子一直是由王某和孩子住在里边,如果王某搬出去,自己占住房子,就能在二审中获得有利形势。于是,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多次上门骚扰王某,甚至持刀砍门以暴力威胁王某。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曾因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被判刑罚,现又对王某进行暴力威胁,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遂出具保护令,禁止其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禁止其骚扰、威胁、接触王某及其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