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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 法官素质是基石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如同虚设”,“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简单的话语道出了司法公信力的真谛。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如今,一些机关和团体公信力流失的现状令人颇为担心,这里也包括人民法院。现实生活中,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感知,往往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案例逐渐明晰的。一些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有的法官综合素质差强人意,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媒体的披露,上访的增加,都令司法公信力到了危险的边缘。法院的公信力一旦受到当事人和群众的质疑,作出的裁判也就很难获得信任。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与社会经济、文化、国民素质及法治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判科技含量,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增强群众的知情权,正确对待批评等等,都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法官素质首当其冲。当前,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不断出现,而法院系统新招录的法官也越来越多,不少年轻法官刚被录用就走上审判岗位,工作经验、心理素质、驾驭庭审、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都亟待提高。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两评查”活动抓住了法院工作的核心,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看家本领”。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重要平台。严肃、规范的庭审行为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而裁判文书是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一面镜子,是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折射出的是法官的素质,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都会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法官要做到公正处理案件,仅有党性、民心还不够,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技能,我们要以“两评查”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司法能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的“铁案”,以公平、公正取信于民。要把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成为法官的信仰和行动指南,努力打造一支既讲政治又讲大局、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普遍出现案件数量迅猛增加的现象,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与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沿用传统的办案手段和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实施“科技强院”战略,在科学的机制内挖掘法官潜能,让法院和当事人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完成各阶段的诉讼活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便捷、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辅助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减轻法官的压力,减少工作的偏差,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审理案件从立案到归档以及司法统计报表,实现全程自动化;通过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的分析,为审限监督、质量评查、绩效考核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启用数字法庭,通过庭审中证据展示、法官和当事人同步观看庭审笔录、音频视频采集等手段,提高庭审效率,规范庭审行为;加强审判程序软件的开发利用,推广裁判文书纠错系统、远程调解等高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杜绝“低级失误”,逐步提升审判智能化水平。

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增强司法公信力也同样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要借助网络传媒,建立司法公开机制,公开办案依据、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办案人员、公开办案结果,实行庭审直播和公开展示裁判文书,接受网民和社会公众监督,消除当事人和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实现审判工作的阳光运行。同时,构建方便诉讼群众了解和查阅相关案件的信息服务系统,如电子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公开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短信通知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维护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更是责无旁贷。在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上,王胜俊院长语重心长地告诉我们:“每一位院长必须做到头脑清醒、认识到位、统揽全局、准确研判形势。院长要当好指挥员,在工作上出思路,拿主意,抓大事,谋发展”。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中流砥柱,超负荷的工作强度使他们长年处于紧张状态,精神压力较大,兼顾公正与效率难免成为一种有心无力的追求。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院长,我要时刻关注法官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想方设法给他们提供进修学习、休整充电的机会,培养他们的职业自豪感和尊荣感,鼓励他们树立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用爱心对待工作,用信心克服困难,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价值,焕发光彩。

(作者单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09/id/44533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