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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消费者的信任感,很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会做出“假一赔五”“假一赔十”甚至“假一赔百”的承诺。但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会对“假一赔X”的条款产生争议,究竟应该怎么理解这一条款呢?
案情回顾:
老张在小李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了一个水槽,之所以选择这款水槽是因为看中了它深度深、容量大,毕竟小李在商品页面特别标注了“220mm加深槽身”“再一次刷新深度”等广告语,而且还标注了“承诺假一赔五”。收货后,老张对水槽进行了测量,发现深度竟然不足210mm。老张认为水槽没有达到小李承诺的220mm,小李应当履行“假一赔五”的承诺。小李认为自己销售的水槽不是冒牌假货,水槽是不锈钢产品,存在10mm误差是正常现象,并不应该对老张五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从老张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水槽深度不足210mm,但在小李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中,醒目位置标明了“220mm加深槽身”,而且是作为其重要卖点做了说明,相当于作出了涉案水槽槽深220mm的承诺。
同时,小李在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注“假一赔五”的承诺,是条件成立后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小李销售给老张的涉案商品在深度上确实与其宣传的尺寸存在10mm左右的误差,违反了自己作出的承诺,而小李承诺的“假一赔五”中的“假”,不应仅解释为假货或冒牌产品,而是应当包括宣传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实际产品不符,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目的实现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老张要求小李五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令小李向老张五倍赔偿。
法官提示: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专柜、旗舰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购买商品后,如果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采取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在销售商品时,切不可为了博眼球、增销量轻率做出“假一赔X”等承诺,只有诚信经营才是获得消费者信任和持续市场利益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