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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廖某、陈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宣判。
在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廖某、陈某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廖某,2002年出生;被告人陈某,2004年出生,二人均无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7日至16日,被告人廖某单独实施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9次,并多次在民宿内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同年10月17日,经被告人陈某介绍,廖某与陈某共同实施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在民宿开设房间,邀请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明知廖某贩卖毒品还帮助介绍他人购买,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鉴于二人认罪认罚,陈某有立功表现,酌情从宽处理。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介绍,在该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居间人,即非毒品交易双方的第三人,向毒品交易的买方、卖方或者双方提供各种交易信息,其行为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被认定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