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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也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提供病假材料,公司能否对劳动者按照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基本案情
小芳(化名)于2021年2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明确规定,小芳在职期间需要通过手机软件打卡及在工作群拍照的形式进行考勤。
2023年7月,小芳因私人原因未到某公司出勤,也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7月19日,某公司向小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芳未按照公司制度请假,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为由,决定与小芳解除劳动关系。
小芳认为,其在休假前已通过微信向上司甲经理、乙经理请假,且按照公司的签卡制度,可于7月底对当月的考勤异常进行补签,在此之前不应认定为旷工。小芳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小芳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小芳入职某公司时签名确认已详细阅读且愿意遵守《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作为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根据该制度规定,签补卡仅适用于因公不能打卡或忘记打卡的情况,但小芳的缺勤并不符合可进行签补卡的情形,不适用该签补卡的制度规定。据此,小芳请假应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于报备病假、休假起3个工作日内发起请假单,但小芳既未在休假前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也未在开始休假后3个工作日内发起或委托发起请假单,该行为不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另外,小芳主张休假前已向领导甲经理、乙经理履行请假手续,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甲经理并未批准其请假申请,乙经理也因小芳称休病假而同意其休假,且其未能补充提供休病假期间的相关病历证明,并不符合某公司申请病假的流程。
综上,某公司视小芳旷工超过五日且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请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需向小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汤薇乔
请假假期是公司准许员工因故不到工作岗位的制度,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员工请假,故员工在申请休假时应如实向公司告知休假事由明确请假类型,并遵守请假流程。本案中,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理解“病假”和“事假”内涵的能力,小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因疾病治疗需要而请假,不属于病假。其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内容也未说明真实的请假事由,其缺勤已构成旷工,公司按照管理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