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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网约车失速狂飙案”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一起发生在2022年的T3出行网约车失速狂飙事故两次冲上新浪微博热搜,不仅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深度探讨。

  

  网络上流传的与上述事件相关内容显示,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运营平台T3出行和当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当事乘客不满法院判决金额,已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在此案一审判决生效之前,作为诉讼证据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就已在网上传播。

  

  网约车失控导致乘客受伤,责任谁来担?作为庭审证据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被发上网,此举可行吗?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当事乘客、T3出行平台了解事情原委,并采访了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刘秀、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林刚,解读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网约车突然失控事故原因至今未能查明

  

  2022年4月8日下午,乘客潘先生在深圳市通过手机上的T3出行App,叫了一辆白色东风风神E70新能源网约车。据潘先生回忆,车辆出发后,沿北环大道行驶期间一切正常,进入深南立交匝道经过一处坑坑洼洼的路段时,潘先生感觉车辆的速度突然加快,随后持续加速。根据网上流传的事发时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显示,潘先生大喊:“师傅,刹车!”,司机却称:“刹不了啊!”

  

  道路监控视频显示,该车辆在高速上继续行驶了一段路程后,最终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带。此次事故导致司机和乘客两人受伤,其中,乘客潘先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

  

  记者了解到,2022年4月至今,多个鉴定机构均未能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究竟是车辆本身存在故障还是司机操作不当所致。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由于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其制动系统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确定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失控情况及失控原因。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也认为,无法判断事故原因是车辆故障还是驾驶人操作所致。

  

  记者在微博热搜评论区中看到,不乏质疑车辆本身可能存在故障的声音。此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的资料显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24年3月召回部分风神E70汽车,本次事故中的车型正是东风风神E70。

  

  事故车辆无法鉴定,当事乘客便将汽车生产厂商、网约车平台、司机、保险公司等多个对象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57万余元。经过审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T3出行平台及司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主要责任),合计赔偿57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调查 >赔偿金额未达预期乘客发视频求关注

  

  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内的视频直观呈现了事发前的紧张过程,成为吸引网友与媒体关注的焦点。记者梳理时间线发现,该视频最早在今年8月30日公开出现在网络上,早于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10月28日,记者通过抖音账号“真相 网约车失控持续更新”联系到乘客潘先生。潘先生表示,该账号系其本人所有。

  

  从发布第一条视频以来,潘先生的抖音账号已经有了5300多个粉丝,获赞21.4万。潘先生在该账号上已发布81个作品,绝大多数内容为剪辑的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另有部分潘先生连线媒体、律师点评案件的视频。潘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从交警处获得事故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道路监控视频。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潘先生对T3出行平台和涉事司机的态度表示了不满。他透露,自己受伤后,T3出行平台仅在当晚垫付了医药费,之后再未联系过他。

  

  针对潘先生提到的问题,记者联系到T3出行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2022年上述事件发生后,我司第一时间派出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相关事宜处理,截至目前,已经先后五次、垫付了12万余元医药费。此外,潘先生受伤期间遇到疫情封控,我们每天都派人为他和家人义务提供协助,对方还表达了感谢。这些都是有记录的。”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T3出行平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同作为运营方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已在积极准备赔偿款的支付流程,但乘客的代理律师曾转达过,乘客对法院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满意,准备上诉。

  

  专家解读 >无法确认车辆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目前,上述案件正处于上诉阶段,案件涉及的两个问题引发了不少法律专家的关注:一是在无法确认车辆本身是否存在故障的情况下,网约车失控类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二是作为诉讼证据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能否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公开传播?

  

  “基于乘坐网约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侵权法律调整的范畴。”曾林刚说,在不能确定汽车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首先,网约车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候表示,在事故责任划分方面,由于目前无法确认是网约车平台、司机还是汽车制造商的责任,因此,责任划分变得复杂。汽车制造商需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必须有证据证明汽车质量有问题。同样,汽车租赁公司也需在有证据证明汽车质量有问题时才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均有可能承担责任。从合同关系上讲,网约车平台也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而无论车辆质量是否有问题,司机均有义务保障运输安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曾林刚表示,在没有触发免赔条件且无法确认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而异,但承运险不区分司机过错与否,只要发生事故(非恶意),保险公司均应赔偿。然而,这一观点仍需以保险公司的最终解释为准。”刘秀补充道。

  

  “个人在网络上公开行车记录仪的视频,没有公开他人隐私不涉嫌违法。但是,如果行车记录仪的视频是一方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就不得泄露。”刘秀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2020)》第十一条,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该规定所称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05/292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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