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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洞潜时殷先生不幸溺亡,殷先生的亲属将张先生、闫先生、姜先生及某信息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
2020年,张先生到贵州省毕节市油杉河流域某河段潜水后,向殷先生、闫先生推荐了适宜潜水区域的消息。2021年10月26日,殷先生、张先生、闫先生等9人在目的地集合,随后在27日至29日期间每天分组、分批在出水山洞潜水。
10月30日,殷先生、闫先生、姜先生作为第一组人员先下水。潜水过程中,闫先生、姜先生发现殷先生没有跟随前行,后发现殷先生时其在水下已经没有意识,评估风险后二人上岸报警营救殷先生。殷先生最终身亡。
某信息公司系殷先生与闫先生一同设立的公司,两人洞潜拍摄的照片及视频也均用于该公司的对外宣传。
殷先生的4位亲属作为原告认为,张先生明知案发地点进行潜水活动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条件仍然推荐给闫先生。闫先生和姜先生作为殷先生的潜伴,在明知殷先生掉队的情况下只顾自行探索,未对其及时救援,错失救援时机,未尽到潜伴制度规定的义务,存在过错。殷先生拍摄视频用于某信息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素材,某信息公司是本次洞潜的获益人之一。故原告将张先生、闫先生、姜先生及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万余元。
张先生表示,此次洞潜之前并不认识殷先生,不存在组织或者邀约行为。殷先生作为专业的潜水人士,具备相关潜水的专业知识,且经验丰富,有能力判定潜水的风险级别。对于四原告所说明知不安全还推荐的理由并不存在。殷先生穿着的潜水服的保暖服并不是其报给大家的400克的底衣,其隐瞒了自己在水下失温的情况。
据闫先生回忆,下潜半小时后,他发现殷先生不在队伍里了,等了一会儿没见他跟上来,默认他已经执行了应急预案上岸了,就继续往前探索,半小时后折返回来时发现了殷先生,此时拍打他身体已经没有反应。
姜先生表示,当天下潜最深处是49米,全程平均深度约在水下40米左右,他在返回到离洞口500米左右处发现了殷先生,其嘴部的氧气管已脱落,人已没有意识。他们商量要不要拖殷先生一同返回,但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风险极大,对救助殷先生也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就决定先上岸再想办法施救。上岸后他们报警,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将殷先生搜寻上岸。
法院向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确认,目前我国尚未开展洞穴潜水相关活动,未颁发过洞穴潜水相关资质证书,亦不认可域外组织出具的相应资质证书。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洞穴潜水极易出现死亡事故,属于极限运动之一。此次活动地点选择的系未经开发的野外天然水域,风险性极高,属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潜水人员,其主观上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仍自愿选择参与此次活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
本次活动中,闫先生已经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但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下水前闫先生未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彼此装备状况是否完好、适当,下水后并未注意殷先生的行进位置及身体状况,在明知殷先生掉队落单的情况下,仍继续前行,使殷先生丧失了遇到紧急情况时从潜伴处得到帮助、救援的机会的可能性,未能处理好突发状况,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仅曾推荐过涉案洞穴,但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召集了此次活动,亦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在此次活动中存在过错。某信息公司系涉案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发布内容并未体现与某信息公司运营相关的内容,亦未对某信息公司进行相关商业宣传。
经法院上述认定,判令闫先生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张先生、某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综合案件证据,法院依法判决闫先生向原告殷先生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