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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其目标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纵观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可以看出,生态振兴是其重要组成和关键抓手,对于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促进乡村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基础性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适应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战略需求。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本出路在于走法治化道路。这是由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规范和调控。对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而言,由于农村基层组织能力不强、农民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更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手段解决乡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才能为乡村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战略目标。
构建适应乡村振兴需要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为乡村生态环境保驾护航。要坚持目标导向,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第一,要完善促进乡村生态振兴与绿色发展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作为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依据。修订完善农业农村基本法律,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本遵循。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要求,推动形成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合力。第二,要健全保障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司法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创新乡村环境治理模式,压实各方责任。第三,要创新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多元共治法治路径。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生态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将生态文明理念、绿色生活方式等要求纳入其中。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企业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合力。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浓厚氛围。
以法治引领和保障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重点突破的关键阶段,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期和深化期。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进乡村建设。一是运用法治手段保障乡村生态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长期以来,乡村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要依法明确生态产业发展导向,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在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发展生态种养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推动生态资源向生态资本转化,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同时,要健全绿色农产品标准、认证体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产业声誉。通过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形成乡村振兴新动能。二是依法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是影响农民生活质量和乡村面貌的重要因素。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定专门法规,强化村庄规划管控,加快补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短板。要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推进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切实改善农业生产环境。要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河湖治理以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断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通过持续整治提升,不断改善乡村生态环境质量,让农民生活更舒心、更美好。三是加快城乡生态文明共建。城乡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统筹城乡环境治理,形成全域覆盖、多方参与的共建格局。要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农村延伸,消除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落差。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生态网络格局。要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加快补齐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城乡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通过城乡融合发展,优化城乡生态空间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狠抓落实。只有厚植法治沃土,夯实法治根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乡村落地生根,才能加快推动乡村生态振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