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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化名)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同样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胡某相撞,造成张某、胡某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车辆未投保保险,胡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三千余元,胡某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张某向上栗县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六万二千余元;胡某以其在事故中的损失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经组织调解,双方均同意对于各自的损失相互折抵。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二万九千余元,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万八千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按照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胡某所主张的费用未超过交强险限额,需由张某全额赔偿;双方其他损失均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一十八万限额内,双方相互承担。另因胡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以向胡某追偿,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胡某同意在相互折抵损失后对张某的剩余损失3万余元由其自行承担,并当庭向张某全额支付。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赔偿。 交强险赔偿限额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责赔偿为1800元,有责赔偿为18000;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包括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无责赔偿为100元,有责赔偿为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