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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谢遥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的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有些企业为了减少营运成本,将一些项目分包出去,承包公司再聘请工人施工。劳动者受雇于承包方,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落下残疾。面对高额的经济损失,发包方是否也要共同赔偿?三方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唐某与福鼎某公司签订《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由唐某承包该公司的污水收集桶换桶工程。之后,唐某又雇佣陈某对该工程开展换桶工作。2022年10月,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被钢筋刺入腹腔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救治并住院治疗。
手术后,陈某留下严重后遗症,完全无法劳动。2023年,经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在陈某住院期间,唐某曾先行垫付医疗费15万元。此次事故造成陈某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此后,陈某多次催讨人身损害赔偿款未果,遂将唐某与福鼎某公司一并诉至福鼎法院。
庭审中,唐某与福鼎某公司皆对陈某主张的因事故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唐某认为,福鼎某公司与没有资质的他建立承揽关系,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各方应按责分配。
福鼎某公司则辩称,其与唐某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内所有安全事故由唐某负责,且双方系承揽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另外,陈某受唐某雇佣,与其不存在劳务关系,陈某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
三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唐某雇佣陈某至该公司进行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和实际受益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但唐某未尽到为陈某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陈某长期从事类似作业,能够预见爬高作业存在安全风险,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爬高而致事故发生,自身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福鼎某公司将案涉土建施工项目发包给唐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定作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作业。其将超过2米的收集桶更换工程发包给唐某,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具有高空作业资质,并审查唐某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起因、过错、原因力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陈某承担30%的责任,唐某承担60%的责任,福鼎某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而受伤,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主在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务时,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还应为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而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身也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并自我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雇主和劳动者均应按照相应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活中,除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定责问题,还存在第三方的定责问题,如此案中,案涉劳务项目系雇主唐某从第三方公司承包或者承揽而来,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供劳务受伤的责任分配,还应考察第三方公司是否存在选任过错等情况,若存在,第三方亦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