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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经济时代,“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件网店侵犯明星林心如肖像权的案例。
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林心如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制成的海报。
林心如方发现后,以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为由将六家网店经营主体即某化妆品公司诉至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庭审中,案涉网店的侵权广告均已经删除。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心如允许,在六个案涉网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化妆品公司主张其取得娱乐节目制作方的授权,但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对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
关于虚假代言问题,法院认为,某化妆品公司将林心如肖像和姓名与某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与某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因此,该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林心如主张赔礼道歉,因某化妆品公司是在六家案涉网店上未经许可使用林心如肖像,故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案涉网店所涉的六个网络平台上为宜。此外,综合考虑林心如的知名度、某化妆品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等因素,酌定某化妆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综上,法院判决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仅是明星,每一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流量时代下,网店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海沧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