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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建议发出后要持续跟进监督,持续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当前,在具体工作中,有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存在质量不精、落实乏力等问题,“办理”上的不足导致“办复”上梗阻的现象客观存在。对于如何更好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抓前端、治未病”“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独特优势,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办复”,笔者试作探讨。
近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更加注重刚柔并重、强制性与协商性兼顾、以共治为目标的双向协同型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有效运用契合了这一监督方式和监督理念的转变,其目的是促进某一类社会问题的系统治理,从根源上破解社会治理中的“顽瘴痼疾”。因而,检察机关与被建议方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处于目的同一、协同共促的动态交互关系之中。检察机关如何通过高质效办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问题源头解决,关键在于坚持系统思维,做好环环相扣的“五个要”,以高水平“办理”促推高质量“办复”,最终将检察建议的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
调查研究要“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类型化案件中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有关单位、部门在管理、监管上的漏洞而制发,其主要事实可以通过案件卷宗感知并形成内心确信,也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制发前的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果未经充分调查研究而制发与客观实际脱节的检察建议,还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回复,确是强人所难。一方面,要用好调查核实权,规范调查程序,通过现场查看、走访询问、调阅材料等方式,跳出卷宗带来的先验性认知,将纸面上的事实变为亲历的事实,严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事实关,做到清楚、准确;另一方面,要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保证作出的判断客观、准确、切合实际。
剖析问题要“深”。办理案件是对已经发生的社会治理问题进行修复,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则是对类似问题的源头防范。问题找得不准、提得不深,就难以获得被建议单位、部门的认可和重视,直接影响检察建议“办复”。这要求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必须深入剖析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动因,既要分析既有的机制漏洞,又要科学预测尚未出现但可能发生的风险,以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一般为路径,透过现象看本质,实现问题来源于案件又超越案件。要深究一番、细研一层,既分析总体情况,又深入解剖麻雀,既讲一些宏观问题,也讲一些具体细微之处,争取在共性中寻找个性,在个性中总结共性。要多想一步、多留一心,跳出思维局限、打破司法习惯,多从治理的角度去思考,确保问题找得准、提得深,争取让被建议单位、部门有所启发、有所精进。
释法说理要“透”。作为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专业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释法说理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直接关系检察建议法律文书的质量。没有释法说理、释法说理不透彻的检察建议无疑难以被接受,“办复”也就无从谈起。要扭转轻释法说理的现象,准确援引法律、充分说理论证,紧紧围绕事实认定,注重提炼类案事实的共性特点,挖掘隐患、漏洞与出现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到言之有物,搭建起连接事实和规范的桥梁。要结合剖析的问题进行翔实论理,避免大而空的说教,在讲明法律规范的同时,注意结合实际案情对抽象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化阐释,多用一些被建议方看得懂、听得进、接地气的语言,少讲一些艰涩难懂的法言法语和空洞无物的大道理。
对策建议要“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根本目的是帮助被建议单位、部门堵漏建制,评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质效,关键就要看能不能拿出一些“金点子”。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其特殊性,要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必须兼顾现实和可能、案后矫治与事前防范,提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易于操作、能给被建议方启发的对策建议。要对症开方,紧紧围绕问题,保持前后呼应,结合被建议方职权或行业现状、发展实际提出管用好用的良方实策,防止对策建议与客观情况脱节,做到真解决问题。要设身处地,避免“居高临下”,站在被建议方的角度考虑如何才能又好又快解决问题,让被建议方愿为、能为。
跟踪问效要“活”。检察建议的生命在于落实,相较于会产生某种强制效果的刚性监督手段而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仍是一种相对柔性的监督手段,如何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刚性”考验着检察机关的智慧。要活用跟踪问效手段,由专门部门统一归口,对发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回复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杜绝“一发了之”,做到“一抓到底”。制发检察建议的部门要采取询问、走访、交流、会商等方式,注重听取、吸纳被建议方的意见建议,切实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增进互动、争取认同,推动自愿整改。对如期回复的检察建议,承办人员应当现场进行审查核实,防止“纸面整改”,确定被建议单位整改完毕的,按照规定作结案处理。对落实确有困难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当与被建议单位共同查找原因,及时提供支持,合力打通堵点难点。对被建议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消极整改的,应借助报告、通报、抄送制度推动落实,营造起“建议即监督,收到即整改”的良好氛围,激发被建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驱力”,有效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实现深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大局的多赢格局。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