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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商家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4-05-0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日前,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因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被告文身店退还原告文身费和赔偿损失15000元。

  2023年10月,初中生小明(化名)到雷某经营的文身店内请雷某为其胸部、手臂、腿部纹花形图案,小明共支付文身费用1600元。小明父母发现后极为愤怒,要求文身店赔偿相关损失21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因该案属于未成年人案件,为更好解决双方矛盾,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宁化法院将案件通过诉源治理中心委派到社区调解。经调解人员了解,小明文身时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并接受商家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态不相适应。雷某系从事文身行业人员,未核查客户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信息,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小明文身,存在经营管理上的欠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教育疏导,小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作为未成年人应注重学业;小明父母认识到今后要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雷某亦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欠缺,同意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分,对文身行为给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尚不能判断,其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给未成年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对其今后入学、参军、就业等造成影响,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年龄做到审慎注意义务,对前来文身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做好规劝,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罗宏丽)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25/42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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