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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成“帮凶” 兄弟俩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黄晓莉 肖达筠)只需出借银行卡不需投入一分钱,“搭把手”帮助转账、提现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近日,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2年3月,黄某圣在偶然间知晓了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可以“牟利”的消息,便将该消息告知表哥黄某庚,让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一起轻松赚“快钱”。同年3月25日,黄某圣、黄某庚在明知需要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由黄某圣联系提供黄某庚名下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并以购买手机、支付抵押车款为由将钱款进行转移。黄某圣于当日到银行ATM柜员机将金额全部取现,后将收到的钱款支付给上家。

  经查,黄某庚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3000元,其中有被害人何某、官某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32000元,黄某庚从中非法获利3846元。同年4月22日、6月24日,黄某庚、黄某圣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黄某庚已退出违法所得3846元。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名下支付宝和微信以及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确已查实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32000元,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与他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圣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116/37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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