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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调解一起涉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0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养宠人群的增长以及养宠观念的转变,“宠物经济”不断升温,宠物在养宠人群心中的“人格化”使宠物经济具有了“情感经济”的特点,更容易引发多种纠纷,特别是由于目前宠物诊疗行业尚不规范、技术良莠不齐,宠物诊疗事故时有发生。近日,鼓楼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涉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5月,黄女士在小区楼下捡到一只小猫。饲养一段时间后,黄女士发现小猫的右脚爪在流浪时受伤,至今未愈,便将小猫送至某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猫存在右脚爪溃疡糜烂的情况,宠物医院建议小猫输液并住院5天进行治疗。黄女士为此支付了住院费及诊疗费共2700余元。住院期间,小猫病情一度有所好转,但随即精神不佳,并开始呕吐。5天后,黄女士到某宠物医院,却被告知小猫住院期间猫瘟发病身亡。黄女士认为该宠物医院对小猫病症存在误判,未尽到安全诊疗、管理职责,便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宠物医院退还全部诊疗费用。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猫的死亡原因是否系宠物医院的不当行为所致。根据宠物医院出具的小猫病历以及双方协商的聊天记录,黄女士将小猫送至宠物医院就诊,入院时体检结果并未显示感染猫瘟,宠物医院诊断亦未包含携带猫瘟病毒等内容,住院期间宠物医院未提供有效隔离措施,且宠物医院对小猫的病情应当知情了解,在治疗过程中应予以充分关注,应认定为宠物医院未尽到照管义务。经法院调解,宠物医院退还了黄女士全部诊疗费用。

  当前宠物经济蓬勃发展,接踵而来衍生了诸多饲养宠物的问题,动物诊疗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鼓楼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类纠纷31件。结合实际办理的案例,吴文俊法官总结,饲养者经常遇到的诊疗类法律问题主要有四大类,即:宠物送诊后死亡的死因判定,宠物医院是否能以病情风险告知书已签署而主张免责,宠物医院存在过度诊疗和收取高额诊疗费行为时饲养者应如何维权,以及宠物死亡后的赔偿问题。

  吴文俊法官介绍,宠物住院期间因病死亡,需结合宠物入院时的病历、检查结果以及宠物医院的隔离防控措施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致死疾病究竟是宠物自身携带,还是宠物医院措施不当导致感染的。针对宠物医院能否因签署病情风险告知书主张免责,吴文俊法官分析,宠物医院提供的服务合同、病情风险告知书通常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饲养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饲养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吴文俊法官说。

  而针对宠物医院存在过度诊疗和收取“天价”诊疗费的行为,吴文俊法官建议,饲养者可以要求宠物医院充分说明治疗方案,并仔细阅读医院内的相关治疗条款和收费标准,在发现宠物医院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或收费过高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若确因宠物诊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宠物死亡,除要求赔偿诊疗费、宠物本身的价值外,还可视案件情况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吴文俊法官介绍。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被视为饲养者的“财产”,与诊疗事故有关的法规,主体对象均为自然人,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宠物诊疗方面的特殊规定。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既考虑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原则,也要考虑到宠物个体差异、宠物作为特殊财产带给饲养者的精神价值,综合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那么,当宠物患有疾病需要就医时,饲养者应该提前做好哪些准备,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自己与宠物的合法权益呢?吴文俊法官建议,首先,饲养者需选择有资质的宠物医院以及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并注意许可诊疗范围与实际诊疗措施的匹配度。签订宠物诊疗服务合同时,合同应当载明治疗项目、金额及违约责任;其次,饲养者应注意宠物医院公布的动物诊疗收费价目表等,并向医生详细描述、说明宠物病症。如就诊过程中发生疑问或纠纷,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最后,饲养者需保管好相关诊疗服务合同、收费单据、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当发生纠纷时,可先与宠物医院进行协商,必要时诉诸法院,但切忌采取拉横幅、放花圈、堵门等极端方式维权。

  (叶培欣 )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103/36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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