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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不应诉就能拖延审理、逃避责任吗?不,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近日,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人刘某从事装修行业,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其多次向林某借款共计4万元,承诺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并分别出具借条与林某。借款后,刘某仅偿还1千元,林某多次追讨,刘某都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林某无奈向顺昌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开庭当天,刘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刘某出具的借条及林某的陈述予以佐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林某可要求刘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林某的诉求提出答辩,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借款3.9万元,并应自林某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表示,出庭应诉既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也享有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意见,向法官阐释自己的主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