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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铮滢)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毒杀、收购、私宰、销售毒狗肉“一条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明知同案人巫某、阮某等系以毒药投喂、毒针注射的方式毒杀狗,仍提供毒药、毒针给上述人员使用,并收购毒杀所得的死狗,运送到二人租赁的屠宰点屠宰后,存放于仓库内,后以均价每斤16—1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销售金额达47517.4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屠宰点、仓库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詹某某,查获已宰杀的狗肉291.5公斤以及白色块状物1包。尔后,在同案人巫某处扣押橙白色蜡状物10块,在同案人阮某处扣押疑似毒针67支。经抽样鉴定,从白色块状物、橙白色蜡状物中均检出氰离子成分,从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均属有毒有害成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56845.44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案件犯罪情节、被告人的犯罪作用,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