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刘晓霞)日前,一男子因将小车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被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七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正月初一晚上,被告人李某与陈某等人到朋友家中喝酒唱歌。当晚23时聚会结束后,李某明知陈某有饮酒,仍然默许将自己的轿车交给陈某驾驶。之后,陈某驾车回到某小区,期间李某一直坐在副驾驶位置。后陈某、李某在小区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对方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处理时发现,陈某涉嫌酒后驾驶。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因全程在车上且未制止陈某酒后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经审理,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出借车辆时应尽到注意、审查、提醒、制止等义务,明知他人处在饮酒甚至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同车而行,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请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