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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抓住了赚钱“商机”,没想到因此违法犯罪。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月27日,唐某在某网吧男厕隔断上发现贴有“2000-30000元收银行卡”等字样的小卡片,便主动添加了卡片上留下的中介微信。2月28日至3月5日,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将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在该中介的安排下,将手机、身份证及本人名下银行卡交给“上家”用于转移违法资金。此后,唐某多次伙同“上家”进行违法犯罪资金转账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25300元。经核查,其银行卡共计帮助转入违法资金5097937元,转出违法资金5098038元。目前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计2341004元。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接收、转移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退换涉案财物、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张慧娥)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