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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舒敏)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总想走“捷径”,甚至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重操旧业。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万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满释放后,万某某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2022年3月至11月,万某某流窜于全国各地盗窃财物,通过使用钥匙进入他人住所、在停车场拉车门或者砸毁车窗、溜窗进入他人住所、翻爬围栏进入他人住所等多种方式,先后盗窃十余次,盗窃财物价值总计达人民币681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81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表示真诚悔罪,不会提出上诉。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