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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你们法院公正判决,不然,我的血汗钱可是打水漂了啊!”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婚姻介绍费不当得利纠纷案,为原告马某追回损失11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因儿子35岁都没有对象,急于帮儿子找个媳妇成家,经人介绍找到被告石某。石某向马某介绍一位女孩小红(化名),马某见后非常满意,答应了这门亲事。应石某要求,马某向石某支付了12万元介绍费(其中8万元当作彩礼)。石某收到钱后向马某出具了收款收条。就在马某开心地为儿子筹办喜事期间,小红癫痫病发作,马某当即带其去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红得的是严重癫痫病,很难治愈。马某觉得小红的情况和石某当初介绍的情况明显不相符,便向石某讨要12万介绍费(含彩礼),但遭石某拒绝。马某遂将石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石某为赚取介绍费,有意隐瞒小红癫痫病病情程度。按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本案实情,石某作为媒人为促成二人婚姻,耗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及车费等必要的合理开支,应从介绍费中扣减相应费用2000元。其余118000元应该予以返还。法院判决后,石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婚姻介绍是成人之美的好事,不应成为谋取不义之财的手段。“媒人”索要介绍费、采取欺骗手段敛财,有违传统美德、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也为法律所不许。法官呼吁,确有需要者应当选择正规婚介,服务者不可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