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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不少人突然接到文化公司的电话,称有人想买自己的古玩藏品,但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包装费。想着自己的藏品能卖好价钱,便毫不犹豫支付数万元服务费,其中不乏花甲老人。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是否有猫腻?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藏品诈骗案,被告人曾某、吴某、李某利用文化公司当幌子,骗取200余人共计500多万元。
三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天降“好事”
买家主动送上门?
2018年4月,被告人曾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成立珠海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吴某为公司副总经理、业务部总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为信产部负责人。
永某公司成立后,雇用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全国各地古玩藏家开展诈骗活动。
业务员使用岗前培训话术给被害人打电话,向被害人虚构有意向的买家等事实,并承诺会将被害人的藏品拿到国内外参加展销、拍卖,被害人信以为真即按永某公司的要求缴纳服务费。
骗无止境
榨取最后一丝价值
第一步骗术得手后,永某公司为继续实施诈骗,便将虚假拍卖视频发给被害人,使被害人相信藏品确实参加了国内外的展销、拍卖。
随后,业务员谎称藏品流拍,已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承诺会帮被害人的藏品进行二次运作,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缴纳宣传包装、转拍等费用。
业务员每成功诈骗一单,永某公司便按被害人缴纳服务费总额的8%-12%给业务员进行提成。永某公司成立以来,共骗取被害人200余人,诈骗金额总计500多万元。
天网恢恢
惩处终会到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部分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曾某、吴某、李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等人明知公司没有拍卖资质,为骗取客户的信任,采取一系列虚报藏品价值、虚假鉴定、制作虚假视频,谎称流拍需转拍等手段,让被害人相信公司可以达到拍卖成功的合同目的,最终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该严厉惩处。
被害人中有不少老年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借拍卖藏品诈骗老年人行为,彰显大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