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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9时30分,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旺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旺承担文物修复费用10万元及专家评估费用,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公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促进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具有积极意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被告陈某旺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某村自家承包的山地中拾捡到一件青铜器,带回家后通过村民手机查询得知是古代青铜编甬钟,具有很高的价值,且编甬钟都是成批出现。因此于次日上午,陈某旺携带锄头到拾捡编甬钟的承包地里进行挖掘,先后共挖出八件编钟,其中三件编钟因挖掘受损。2021年5月,陈某旺在非法倒卖青铜编钟时被九江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1年12月,陈某旺因倒卖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鉴定,上述九件青铜编甬钟属于出土文物,年代约在西周晚期,保存基本完好,少量“青铜枚”有残断破损,多数可以定为二级文物,青铜枚有断裂现象的文物可以定为三级,整体为国家二级文物。经专家组评估,评估意见为:(1)九件青铜编甬钟,其中002号有2处损伤,003号有10处损伤且划伤痕迹明显,004号有1处损伤,均为近期受外力新损。(2)综合考虑被损坏文物等级、损坏程度、文物价值及修复所需材料、工艺等因素,专家组估算(受外力新损处)文物修复费用约10万元左右。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为此支出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
庭审中,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四组证据,被告陈某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双方围绕本案被告对编钟的损害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九江中院认为,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所具有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被告陈某旺私自挖掘并造成文物损坏,其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陈某旺因犯倒卖文物罪目前正在服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被告方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因私自挖掘造成编甬钟损坏的行为表示后悔,向社会公众表示诚恳的道歉。
(九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