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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合同的一部分吗?珠海中院:足以影响购买决定时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售楼广告宣称业主入住后有楼巴接送,每十分钟一趟;业主入住后却发现楼巴两三个小时才一趟。开发商没有兑现广告内容,属于违约吗?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认定开发商关于小区楼巴的广告内容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开发商未按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需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2016年,小明(化名)购买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一套商品房。虽然该商品房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提到会安排楼巴接送业主,频率为每十分钟一班。有楼巴接送通勤,小明放心买房。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却迟迟没有兑现每十分钟一班的楼巴,小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按广告内容提供穿梭巴士,五年免费。

一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查明,案涉楼盘的位置处于主城区边缘,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尚不完善。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了提供免费楼巴,并对楼巴的车辆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法院认为,开发商实际提供的楼巴服务达不到宣传的数量及频次,属于违约。一审判决开发商向小明支付赔偿款8300.01元。

开发商及小明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小明上诉请求与一审相同,开发商则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小明支付赔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楼巴的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费用等,应认定为开发商就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在案涉楼盘公共交通不便,业主多数跨区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中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对业主判断房产价格和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投入的楼巴服务情况与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构成违约。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需向小明支付违约金8300.01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灵表示,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往往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抖音等多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应实事求是,避免言过其实、名不符实。一旦广告内容构成了要约,该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就应当按约履行;无法履行的,应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对购房人予以折价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判决生效后,在法院的建议下,开发商主动向小明作出了赔付,并主动依照本案判决确定损失方法向楼盘其他业主进行了赔付。本案开发商的后期行为,减少了众多业主的维权成本,其配合主动化解群体性纠纷,值得肯定。(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8/t20220823_11011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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