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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临终决定权 深圳全国率先探索生前预嘱制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当“生命续存”和“生命尊严”发生矛盾时,无法治愈的临终患者及其家属该如何抉择?7月5日,深圳市人大首次对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其中提及“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意味着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对于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生命支持治疗医疗服务只能延缓其痛苦的濒死期,这对于治疗原发病或恢复生命本身意义不大。如家属放弃治疗,多会受到伦理道德的困扰,继续治疗又会让患者产生很大痛苦和高昂治疗费用,在人生最后关头没有生活质量。生前预嘱则能对家属做决定产生很大影响。”作为该条款入法的主要推动人之一,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科安宁疗护专家李瑛说,生前预嘱在部分国家已进入法律体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也表示,生前预嘱入法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诊疗规范的细化规定,但在执行时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患者是否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期,只能由医疗机构作出专业医学判断;其次,有了生前预嘱并非就不采取医疗措施,而是要看采取何种医疗措施,如“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特别要强调的是,‘尊重患者生前预嘱’不等于‘一定要按生前预嘱来执行’。”林正茂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医疗措施应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若患者最后反悔并撤回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就要尊重其本人意愿。若家属无法接受生前预嘱,而患者此时已不能执行签字时,对于是否采取抢救性措施,医疗机构还是会听取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一般而言,我们建议生前预嘱要在当事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与家人、朋友、医生甚至律师等相关人士一起讨论,充分了解后再做决定。同时,签署时需要有两个见证人,且见证人不能是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李瑛说。

《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7/t20220706_10989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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