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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有两份不同的伤情鉴定意见,襄阳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研判——丈量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 2022年06月14日 《检察日报》第06版

  争摊位、现场持刀、被划开的伤口……一连串案件要素均显示,靖某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但关键性的证据将案件结果导向相反的两边。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鉴定意见主动审查研判,给出了令涉案双方都信服的结论。

  5月22日,该院案管部门对这起案件开展质量评查,通过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打斗中有人被划伤

  2019年7月8日下午,驾驶摩托车回到市场的柏某发现,自己想占用的摊位又没了。感觉受到欺负的柏某来到正在该摊位经营的豆腐摊前,与摊主张某理论起来,与柏某随行的李某也加入争吵。

  三人争执不下,“火药味”越来越浓,李某用手中的西瓜砸向豆腐摊。随后,张某的丈夫靖某某与儿子靖某也加入推搡打斗。

  混乱中,李某的胳膊突然血流如注。此时,手持小刀的靖某慌了神,柏某随即驾驶摩托车将李某带走。

  经传唤,靖某、柏某等涉案人员悉数到案。警方经过侦查,查明了案发经过,但涉案双方围绕李某伤情鉴定意见,陷入长达一年多的“拉锯战”中。

  反复鉴定的伤情

  案发后,李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2019年8月,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右臂伤情为轻微伤。收到该鉴定后,李某拒绝在《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并对鉴定实际测量外伤的长度、运动性器官损伤及后期恢复评估缺失等方面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随后,公安机关将相关材料证据送至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12月,该鉴定中心表示对原有鉴定意见无异议,认为无重新鉴定必要。收到这一结论后,李某依然拒绝签字,并强烈要求重新鉴定。

  由于疫情原因,2020年6月,公安机关聘请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室对李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7月,该鉴定机构聘请的专家经过合议,作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靖某刑事立案。

  然而,靖某拒绝在该鉴定意见上签字,“明明是轻微伤,怎么就变成了轻伤二级呢?”

  探寻更精准的结论

  2020年9月,高新区检察院收到了来自公安机关对靖某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卷宗中两份截然不同的伤情鉴定意见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由于伤情鉴定工作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高新区检察院对靖某不予批捕。

  “是轻微伤?还是轻伤二级?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必须予以查清。”在靖某取保候审期间,办案检察官没有被动等待公安机关继续侦查。2021年8月,办案检察官申请上级检察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9月,市检察院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

  

  办案检察官在研究伤情鉴定报告

  通过对两份鉴定意见的审查,办案检察官确认,鉴定结果的不同很可能是由于鉴定方法的不同所导致: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是对伤口进行若干分段,再对每段伤口起始点进行直线测量,最后将测量数据累加,计算出伤口长度为9厘米;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室采取的方法是使用一定质地的棉线沿着伤口瘢痕走向比对,再用标准黑尺对棉线进行长度测量,测出伤口瘢痕长度为10.5厘米。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体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是否达到10厘米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这超出的0.5厘米决定了靖某是否构成犯罪。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共同审查论证,决定采信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室的意见。随后,办案检察官现场向靖某及其辩护律师详细讲解了采信理由。

  2021年10月,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最终,靖某接受了鉴定结果,自愿对其犯下的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并赔偿了李某6万元,取得了谅解。今年2月,检察机关决定对靖某不予起诉。

  “超出的0.5厘米决定了案件定性和最终走向,如果不查证清楚,就无法让双方对案件处理心服口服,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办案检察官说。(来源:鄂检在线)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4054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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