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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首页 > 民主法制 > 商丘中院合并调解两起案件 3家邻居重归于好作者:朱文欣、刘钦  

商丘中院合并调解两起案件 3家邻居重归于好作者:朱文欣、刘钦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在商丘中院审判庭,刘甲、刘乙与郭某握手言和,一致感谢法官一个多月来多次耐心细致调解,最后通过合并调解的方式,彻底解决了两个案件的纠纷,让这3家邻居重归于好,“远亲不如近邻,我们以后一定不计前嫌、和睦相处”。

      刘甲、刘乙与郭某均是邻居,刘甲与刘乙系兄弟,刘乙与郭某关系较好。2015年9月起,刘乙多次向郭某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刘乙共欠郭某借款本息358万元,同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如刘乙不能全额归还,则用一处房产变卖偿还债务。因刘乙未能按期还款,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查封了该房产,法院最终判决刘乙偿还郭某欠款358万元及逾期利息。

      在郭某申请执行案涉房产时,刘甲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的房产证在翻建前登记在刘甲名下,翻建后虽未重新办理房产证,但仍应属于刘甲的房产,刘乙只是暂住在该房产中,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应执行该房产。一审法院支持了刘甲的执行异议。郭某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产。刘甲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之后,承办人文志林通过阅卷、开庭审理、接待当事人,注意到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刘甲还是刘乙出资翻建的案涉房屋。刘甲和郭某为此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但均属于间接证据,证明效力较低。文志林还注意到,刘甲、刘乙对于刘乙尚欠郭某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358万元的数额系高息计算得来,实际借款本金远低于该数额,也不应执行刘乙那么多款项。

      考虑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而另案执行程序中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案涉房产,且三方当事人为邻居关系,刘乙又是刘甲的胞弟,在征询当事人调解意向后,文志林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劝导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做到邻里友善等,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三方当事人对于调解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担保等方面的调解差距逐渐变小,最后基本达成一致。

      鉴于郭某诉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执行程序中,文志林又与另案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询问了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征询了执行法官对调解协议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与另案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产生不一致的情形。

      最终,三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对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与另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确定的还款义务一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协议签订当日,刘甲当即用手机转账的方式,代刘乙向郭某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元。第三笔款项支付的同时,郭某也书面承诺,向执行法院撤回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申请。

       三方当事人作为邻居,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下最终握手言和,彻底解决了两个案件的所有纠纷。

  文章出处:商丘天平之声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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