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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上午,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5名执行干警集合完毕,即将奔赴云南多县市,跨区域执行一件执行标的多达5000万元的“大案”。
案情回顾
原告中国某银行与被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4450万元,被告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云南省巧家县大寨镇大寨村的55666.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被告宋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的十一套房屋作担保,被告李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世纪城春城佳墅的别墅作担保,以上担保的债权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却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然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履行还款协议,原告向曲靖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曲靖中院指定该案由罗平法院执行。
由于该案执行标的巨大,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执行干警迅速展开行动。
执行经过
5月10日18时,执行干警抵达巧家县城,并与巧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请求给予帮助。
5月11日8时,在巧家法院执行局的帮助下,对被执行人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在进行查封,随后,执行干警又前往巧家县大寨镇大寨村,实地查看查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巧家县地表被江河切割,山高谷深,50公里的路程耗费将近三个小时,路上警车爆胎,经过一番波折回到县城后,已是下午六点。
5月12日8时,执行干警奔赴昆明,赶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某食品物流中心,经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已将名下11套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经营酒店,执行干警随即对酒店经营者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经营者将租金交至法院。
5月13日8时,执行干警前往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山登记处,完成对宋某某名下房屋的查封。13时赶往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渡登记处,对李某某所有的别墅进行查封。
5月14日8时,到玉溪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完另一起案件的解封手续后,执行干警又赶到昆明市车辆管理所,对宋某某名下的11辆品牌轿车进行查封。
5月15日,执行干警结束近一周的执行工作回到罗平。
一周的“暴走”模式结束,跨越2000公里,查封土地5万余平方米、房产12处、车子11辆。苦中有甜,累中有乐,一路走来,罗平法院执行干警始终步履坚定,矢志向前,他们的心里只有一个信念,那就是:执行攻坚不停歇,不竟全功终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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