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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志卫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被告人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辛某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不上诉。
2012年8月,被告人辛某向刘某借款300万元,期限一年,但事后仅向刘某偿付了3.51万元。2016年1月,刘某向资兴法院申请对辛某及其妻李某名下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资兴法院遂依法查封了辛某、李某二人与儿子辛某某三人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中的相应产权份额及其他两套房屋产权,另冻结了辛某夫妇的相关银行账户。同年5月,资兴法院对刘某诉辛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辛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94.5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辛某夫妇逾期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于2016年11月向资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资兴法院向辛某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辛某夫妇置若罔闻,既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亦未报告财产情况。资兴法院先后多次组织执行案件双方进行调解,也均因被告人辛某避而不见未果。
当资兴法院执行法官对诉前保全查封的辛某夫妇名下房产进行续封时发现,辛某夫妇与儿子辛某某在2018年4月签订《析产协议》,对以三人名义共同登记的房屋产权进行析产,协议约定该房屋的产权由辛某夫妇占有1平方米,儿子辛某某占有188.9088平方米。辛某夫妇又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其占有的1平方米房屋产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儿子辛某某。之后,三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缴纳了相关税费,使该房产变更登记为辛某某一人单独所有。
今年8月,资兴法院将被告人辛某隐匿、转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辛某向资兴法院缴纳了全部案件标的款和执行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刘某的谅解。
资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却拒不执行,转移、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