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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苏仙:得知将被“限消”后……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想要躲避执行,却又担心被法院“限消”,影响到其生活出行,近日,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来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履行交款义务,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顺利执行完毕。

  2019年10月,郴州某银器店因产品定制与矿业公司发生纠纷,向苏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业公司依约支付拖欠货款。后经苏仙区法院审理判决,矿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郴州某银店货款及违约金5.8828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矿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财产状况。但除在诉讼保全阶段成功保全的4.8万余元案款外,法院暂未查获到其他财产。与此同时,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玩起了失踪,怎么也联系不上。就在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时,执行法官突然想起该公司在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就是公司的总经理。于是,执行法官跟该代理人取得了联系,让其转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及时履行剩下的1万余元案款,法院将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这将对其个人的生活、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也会影响公司后期的经营,切不要因小失大。经过多番沟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终于现身法院,主动履行了余款,至此,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40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