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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的影响,被告人提押便成为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重要举措,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朝阳市两级法院响应号召,在全市两级法院创造性的开展线下线上共同庭审的公开审判新模式。
4月14日上午9时,随着法槌的敲响,北票法院以“高科技”连线法院、北票市看守所、朝阳市看守所远程公开了王某芳等人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一案,这也是北票法院首次“线上线下”、多地连线远程开庭。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芳被任命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分为4个业务组从事委托公司的贷款催收工作,被告人王某魁、王某东、马某、龙某某、孙某某负责某咨询公司的贷款催收工作。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芳纠集被告人王某东、马某、龙某某、孙某某对辽宁省北票市、凌源市、锦州市黑山县、营口市、大石桥市、铁岭市、锦州市、沈阳市、新民市、大连市、丹东市、阜新市、吉林省长岭县、四平市等地16位被害人或其家属、同事、相关单位通过未实名登记的电话进行威胁、辱骂、恐吓、滋扰,严重影响相关人员、单位、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经营秩序。
鉴于被告人王某芳、王某魁、王某东、马某、龙某某以“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并对案件事实逐一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芳、王某魁、王某东、龙某某、马某、孙某某事先通谋,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北票市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王某东、龙某某、马某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被告人王某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魁为骨干,被告人王某东、龙某某、马谋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谋芳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犯罪集团所实施的16起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王某魁积极参加,起指挥、带头作用,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王某东、龙某某、马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魁、王某东、龙某某、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芳、王某魁、王某东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黑恶势力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孙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谋东、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谋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是自首且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参与次数,经过6个小时的开庭审理,依法对本案中被告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王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至此,一场对“恶势力”的审判暂告一段落。此案中,北票法院“两线作战”审判,一方面降低提押被告人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避免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同时提高了法院审判质效,节约了司法成本,做到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公正司法”不打烊”,同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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