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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 3·15来啦~ 安法君教你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旅游宰客、价格欺诈、虚假销售……

  这样的事儿经常上演

  很多消费者因为难以维权

  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或是自认倒霉

  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

  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例:小明在某网店上购买了一双篮球鞋,但收到货后,发现实物的外观和质量与卖家描述不符。小明在与卖家协商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

  问题1

  小明是否可以申请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问题2

  遇到这种情况,小明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3

  小明在与卖家协商未果下,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谁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65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