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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闹矛盾,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丈夫乐得清闲、不闻不问。三个月后,妻子以幼子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近日,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
李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因为琐事,小两口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3岁的孩子回了娘家。李先生多次与其联系,王女士却拒不回家。三个月后,王女士以孩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李先生诉至冀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李先生觉得很郁闷,王女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孩子的所有抚养开支均是自己打工所得,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再说,又没离婚,给啥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李先生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被告李先生作为父亲应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按照被告每月工资的基数承担原告的抚养费4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说法
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走上法庭,讨要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人可能也像李先生一样,产生了误区,以为子女索要抚养费必须在父母离婚之后。其实不然,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不论父母的婚姻如何变化,孩子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