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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常见。那父母出资购房究竟属于对子女资助赠与还是借贷?前不久,景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吴夫妻俩想买房子,但掏空全部家底,钱也不够,二人便向小吴的父亲老吴提出了借款。老吴夫妻为了减轻子女负担,共借给小吴35万元,小吴将借款全部用于购买楼房。后来老吴因资金短缺便向小吴多次催要还款,小吴的妻子却不认可这笔借款。双方多次沟通无果,老吴便将小吴夫妻俩诉至景县人民法院,要求小吴夫妻俩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小吴从商业银行分四次支取原告老吴银行存款13万元,该款存入被告小吴的银行账户,随后,小吴将该款转账至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购买房屋。不久后,小吴又多次支取了原告老吴银行存款共计22万元,将该款存入开发商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屋。以上款项共计35万元,有银行交易明细佐证,能够证实款项交付是真实存在的。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行为,在父母要求偿还时,子女应负有偿还的义务。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吴夫妻俩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
说法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结婚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买房,父母多多少少都会资助一些,那么,在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之后,这笔款项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在很多传统观念里,尤其是一些独生子女,很自然的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资产就必须给自己。因此,有些子女在遇到经济困难时,觉得父母应该无条件的给与自己支持。从现行法律看,父母没有出资给子女买房的义务。成年子女特别是已经成家的子女,在经济上父母是相对独立的,子女不能无条件地向父母索取,父母对子女的经济支持可能是需要偿还的。
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本案中,老吴明确表示这笔资金属于出借,小吴夫妻对这笔资金理应需要偿还的。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子女成家立业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此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告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房屋而向父母借款,不能视为父母对其的赠与,无论是一方个人名义所借还是以双方名义所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