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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重庆3月7日电(韩梦霖)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以案释法功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整理发布了有关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朋友更加理性、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
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时 无过错方优先取得子女抚养权
基本案情
王某(女方)与黄某(男方)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即与王某、黄某以及黄某父母一起居住在渝北区黄某名下的房屋中,目前就读于渝北区某幼儿园。在王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录像保存,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王某,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法院判决
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与黄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王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该院认为孩子仅五岁,年纪尚幼,而黄某父母有能力且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孩子,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孩子由黄某抚养。王某对此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本案中,黄某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在黄某与王某在对孩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相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孩子健康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既包括父母的经济条件更包括父母的人品行为等。本案中,很明显孩子由王某抚养,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依法作出改判。
法官释法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意愿、孩子客观生活环境作为判断依据,更应当考虑孩子未来健康成长的现实需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严重破坏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虽然双方经济条件相近、抚养意愿相同,但是更应考虑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并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和情感需求,判令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如此,既能够守护孩子健康成长,亦能够避免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再遭受与孩子分离痛苦;既践行法律对离婚过错方的负面评价,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2:
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及其亲属有殴打孩子行为的 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基本案情
大足区的陈某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和三女陈某丙。2016年10月,王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大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三个子女的抚养达成如下协议: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由陈某抚养,三女儿陈某丙由王某抚养。离婚后,因陈某长期在外工作,陈某乙平时实际由陈某的父母照顾。2020年10月,因陈某乙遭奶奶(即陈某母亲覃某)殴打,王某向大足区公安局报警。民警出警后了解到,覃某教育方式不当,殴打陈某乙,使其双腿部分淤青,右手背臃肿。此后,陈某乙与王某共同生活。现王某以保障陈某乙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乙由王某抚养。
法院判决
在陈某乙由陈某抚养期间,陈某的母亲有殴打陈某乙并致其受伤的行为,明显不利于陈某乙的健康成长。加之,陈某乙已经年满10周岁,其明确向法庭表示其目前与母亲王某一起居住于王某父母家中,母亲及外公外婆均对其很好,其非常愿意继续跟随王某生活。故大足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陈某乙变更为由王某抚养。
法官释法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就本案而言,首先,陈某长期在外工作,陈某乙实际由陈某父母代为照顾。但陈某父母不当的教育方式,对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其次,陈某乙作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明确且强烈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对此应予尊重。最后,陈某乙现实际已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目前在本地工作,亦能够亲自照顾陈某乙,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合以上因素,大足区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
典型案例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
基本案情
黎某与方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黎某某。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黎某某与黎某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因探望黎某某受到黎某的阻挠,二人发生纠纷。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黎某协助其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黎某与方某并未离婚,但是方某亦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判决方某每周探望黎某某一次,黎某应予以协助。宣判后,黎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呵护与关爱。虽然法律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探望权,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探望权。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自然会造成一方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但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享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来说,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导对于其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探望有助于探望方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及成长情况,加强沟通交流,以保障子女得到父母双方关爱从而促进自身健康成长。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分居导致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