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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发挥审判职能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真假混卖,私自将基础油调制灌装成品牌润滑油;法官调解,解决股权纠纷的同时还缓和了家庭矛盾;六次协商、四改协议书,破解执行僵局……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二中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建设,努力营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8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罗某等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购买假冒“美孚”等商标标识,私自将基础油调制后灌装为“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品牌润滑油,并销往全国十几个省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且非法经营数额为95594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关于非法经营数额,在合理划定销售单起止时间,充分考虑真假混卖、客户退货以及单据存疑、重复等客观情形并依法扣减后,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70万余元,判决被告人罗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股东资格纠纷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孙甲(孙乙姐姐),其认缴出资的缴付期限尚未届满。张某起诉主张其和其丈夫孙乙(已故,孙甲弟弟)系公司实际股东,要求依法确认其股权。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为公司隐名股东之主张,但鉴于公司实际系张某和孙乙经营,孙甲年事已高,无法进行公司实际经营,且该公司负责多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若不能继续经营,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经做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孙甲将其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张某将包括本案等双方之间多起案件的相关补偿一并给付孙甲。

  

  案例三:促成执行和解

  

  在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财产已被多轮查封,债权债务情况复杂,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法官与双方积极沟通协调,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在经历六次当面协商、四次修改和解协议书之后,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277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