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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次不“走心”的车辆出借,热恋中的情侣牵扯到一起官司当中。近日,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进行了审理,依法维持了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李刚、王丽是一对情侣。某日清晨,王丽亲友突发疾病,着急送其去医院就医,正处于驾照实习期的王丽手足无措。情急之下,驾驶证被吊销的李刚拿起桌上的车钥匙就急匆匆出了门。
在从医院返回的路上,李刚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发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李刚承担全部责任。对方驾驶员对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之后,向李刚和王丽起诉追偿。
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事故车辆涉及车辆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车辆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如何进行责任分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审理查明,李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存在过错,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李刚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侵权人,对另一车辆驾驶员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丽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车辆未能尽到合理保管义务,放任无驾驶证的李刚驾驶其车辆,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刚、王丽的过错程度,酌定李刚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丽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对车辆应尽到妥善保管和审慎审查义务。在出借车辆过程中,车辆所有权人对出借车辆性能是否完好,借用人是否取得了驾驶资格证,借用人是否处于酒驾或者醉驾状态等情况均没有掌握,而将车辆随意出借给了无证人员驾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