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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9年1月18日晚8时50分,因夜间开车不慎撞上路边石块,导致车辆损坏严重,维修费预估6万余元。其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定损后车主去理赔时竟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发现投保车辆有某网约车运营记录,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不同意赔偿车损。原告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并对其公司行为提出质疑:一、保险公司如何获知车主车辆在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注册等情况,是否涉嫌违法;二、车辆投保时并无人告知车主不予理赔的相关情形,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三、即使车主注册过网约车平台,但事发时是下班回家途中,并不是在运营途中,并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故原告车主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61437元。
亮点:司机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情形十分常见,这时对车辆的投保等是否有特殊的要求,本案原告是否能得到保险赔偿,车辆在出现事故被保险公司拒赔时应如何解决。
2020年10月30日14时,在通州区法院第二审判区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