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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民间约定的婚嫁习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及其家庭的一种附条件赠予。在司法实践中,若男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后悔婚,女方是否需退还彩礼?近日,同心县法院受理的一起涉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翟某与胡某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双方开始交往但并未共同生活。2024年,在媒人见证下,翟某给付胡某订婚彩礼现金37000元及礼品7456元,共计44456元。之后在与胡某接触后,翟某发现胡某额头和耳朵处患有皮肤病,后经医院确诊。随后,翟某以婚前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为由,要求胡某退还彩礼及礼品共计3.6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被告辩称,翟某随意解除婚约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将彩礼作为自身精神损害赔偿款,不予退还。承办法官引用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和倾情调解,胡某同意退还3.6万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彩礼在我国民间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具有强大的社会属性和广泛的民意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涉婚约彩礼纠纷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本案中,翟某已实际给付了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胡某应依法向翟某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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