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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二中院依法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恶意注销公司登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某公司与赵某等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赵某支付劳务款18.83万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案件未审结前,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且未把公司注销情况如实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未查清该公司的主体存在情况,即判决主体身份已不存在的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省二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经查,某公司股东及负责人吴某,在存在诉讼案件未审结、其是否承担付款责任、是否还存在债务未清理都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擅自注销公司,且不向法院如实陈述该事实,导致一审法院认定诉讼主体身份错误,案件被发回重审,程序空转,是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不诚信行为。
省二中院依法对吴某罚款1万元,限期缴纳。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吴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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