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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推动工作时,基于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运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等法律要素和逻辑,来判断、谋划和决断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正当,从而在公务行为中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思维模式。相比于一般社会主体而言,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利保障意义更为重大。
当今时代,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们往来和流动日益频繁,社会思潮和文化多元正在形成,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国家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对依法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与此同时,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还有少数领导干部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中,作决策、下指令凭借主观感觉和个人经验,化解矛盾、处理问题按照老办法、旧传统,面对风险、发展经济遵循旧惯例、老思维,履职尽责、推动工作讲究拉圈子、用权术,已经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党中央的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提高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持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是全面提高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重要方面,也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多维路径予以推进。
首先,要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强化主流教育阵地建设。一是拓展法治宣传内容,分级、分类施策。要把最新的法治发展理论和最新出台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及时调整到领导干部法治宣传内容中;还要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行业领导干部的法治需要分级分类进行法治宣传。二是丰富宣传教育形式,落实宣传教育效果。要把传统的宣传媒介和现代自媒体形式深入结合,既要充分利用好传统纸质媒体、普法宣传基地、传统优秀法律文化教育基地等形式,又要创新各种普法宣传小程序;既可以采取一些短视频、法律小故事等短、平、快形式开展宣传,也可以采取法治文章评比、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来扩大宣传教育。三是强化主流教育阵地建设,落实法治教育职责。针对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本身主要承担提升领导干部理论素养的教育培训单位,要突出其法治教育岗位职责,细化法治教育的目的和内容,采取清单形式明确其法治教育课程目录,并规定一定的占比。
其次,不断夯实领导干部提升法治思维的制度保障。一是健全并贯彻好各级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逐渐扩大现场述法的比重。通过认真述法能够使领导干部反思法治工作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加深对法治功能的理解和认同,不断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二是完善并贯彻好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制度。通过出庭应诉,能够让领导干部切实感受到自己法治思维和能力的欠缺。三是推进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走深走实。法制审核是近年来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举措。通过专业的法制审核,能够帮助和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解、认识和思考。四是贯彻落实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学法的内容和重点,保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的时间,适当时可以针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进行一定的测试,以保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的效果。
再次,拓展监督路径,强化监督效果。一是完善和强化依法治省(市、县、区)办公室的督查功能。每年可根据领导干部法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列出具体督查清单,通过年终一般督查和平时重点督查的方式,采取查询台账、学习笔记等各种形式,必要时可邀请或委托专家学者组成督查小组并采取交叉督查的方式进行督查。二是探索建立省、市、县(区)三级督查员制度。依法治省(市、县、区)办公室和政法委可以从高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者组成督查小组,通过全天候嵌入式督查从而发现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快建立依法治省(市、县、区)办公室、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局、纪委(监委)等几家关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监督的联动机制。依法治省(市、县、区)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委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法乱纪现象,可以及时移交给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纪委(监委)、信访局在收到关于领导干部违法的信访线索时,也可及时和依法治省(市、县、区)办公室、组织部门进行联动,做到线索互交、督查联动。
最后,建立健全法治素养测评和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和任用的重要参考。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完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既有通用目录,也有行业要求。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测评体系。三是把测评结果作为干部提拔和任用的重要参考。组织部门应健全完善干部平时考核和提拔考核方案的设计,加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测评分值在任用和提拔时的权重占比。
(作者系安徽省委党校科学文化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