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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品牌商标“搭便车”重罚!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字样的标识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

  近日,惠州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基本案情

  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兰公司”)是生产家具、床垫、枕头等家居用品的知名品牌公司,注册的商标“图片”有效期至2027年9月13日;后该公司又于2015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商标“图片图片”,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并获得“可针对上述商标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事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维权行动”的授权。

  2022年,雅兰公司发现,某家具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的“雅兰丝蒂”或“雅丝蒂兰”字样的床垫产品使用的商品标识和整体包装与自家公司相似,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家具公司的行为侵害雅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某家具公司案涉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影响后果等,适用惩罚性赔偿,酌情认定某家具公司按照计赔基数的2倍向雅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9048元;赔偿原告雅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驳回原告雅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家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惠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所有企业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坚守诚信经营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商品时,务必认准正规渠道和商标标识,以免上当受骗。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铺平了道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系惠州市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惠州法院通过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惩处,以此不断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切实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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