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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肇事饲养人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宠物犬未拴绳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的一天,刘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张某的宠物犬(未牵绳)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张某应当对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张某向刘某赔偿损失9000余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4/2024111460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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